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是防治水污染、保护和改善水环境、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法律。该法对地表饮用水水源地设立了不同级别的保护区,并针对各保护区规定了严格的保护措施和禁止行为。以下是该法(以2017年修订版为准)明确规定,在地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被普遍禁止的行为事项。
一、 准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
准保护区是为防止水源地污染、在二级保护区外围划定的区域,是保护水源的第一道外围防线。在此区域内,法律主要限制可能对水体造成危害的建设项目和活动:
- 新建、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:例如,造纸、制革、印染、染料、炼焦、炼硫、炼砷、炼汞、炼油、电镀、农药等对水环境有严重污染风险的项目。
- 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:对现有项目进行改建,如果会导致污染物排放总量增加,也属于禁止之列。
- 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:包括可能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。
二、 二级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
二级保护区是在一级保护区(取水口附近最核心区域)外围划定的区域,其保护要求比准保护区更为严格。除准保护区禁止的行为外,在二级保护区内还特别禁止以下行为:
- 设置排污口:禁止新建、改建、扩建任何排污口。已有的排污口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关闭。
- 新建、改建、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:此禁令范围比准保护区更广,不仅禁止“污染严重”的项目,而是禁止所有“排放污染物”的建设项目。已建成的项目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。
- 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煤炭、矿砂、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:以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或粉尘进入水体。
- 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、养殖小区:防止畜禽粪便、废水污染水源。
- 使用农药,丢弃农药、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: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。
- 建造坟墓:防止因雨水冲刷等导致污染物渗入地下水或地表径流。
- 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:如倾倒、堆放工业废渣、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;非更新性、非抚育性采伐林木等破坏水源涵养林的行为。
总结与核心要点
从准保护区到二级保护区,法律设定的禁止性规定呈现出 “由严到更严”的梯度式管理 特点:
- 在 准保护区,重点禁止的是 新建、扩建“污染严重”的项目 以及 改建“增加排污量”的项目。
- 在 二级保护区,禁令全面升级:不仅完全禁止 设置排污口 和 新建、改建、扩建任何“排放污染物”的建设项目,还针对性地禁止了 危险品作业、规模化养殖、使用农药、建造坟墓 等一系列具体的高风险活动。
因此,对于多选题而言,在回答时需要根据题目具体指明的保护区域(准保护区、二级保护区或两者),准确对应上述禁止行为清单进行选择。这些禁令的根本目的在于,通过层层设防,最大限度减少人类活动对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风险,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与健康。这也是我国 水污染治理 工作中“预防为主、防治结合”原则在源头管控上的具体体现。